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渝0110执438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唐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金山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MA5U3Y9341。
被执行人:重庆贤邦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星光大道五路8号14-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5567836886。
申请执行人重庆唐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贤邦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渝0110民初371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重庆贤邦建设有限公司在上述法律文书生效后未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重庆唐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重庆贤邦建设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9)渝0110执438号执行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待执行条件具备后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杨 东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庞 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