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唐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某某城商贸有限公司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渝0112执异170号 申请人(申请执行人):重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重庆***城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第三人:**,男,汉族,1972年11月16日生,住重庆市潼南县。 本院在执行重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重庆***城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公司)、重庆市***歌舞娱乐城、重庆市都色时代娱乐城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公司申请追加第三人**为本案的被执行人。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公司称,在执行与***城公司(2018)渝0112民初9886号一案中,第三人**自愿承诺代本案被执行人***城公司向**公司清偿65万元的债务,并在其承诺的期限内履行,故申请追加该第三人**为本案被执行人。 **,**公司与***城公司、重庆市***歌舞娱乐城、重庆市都色时代娱乐城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本院于2018年7月9日作出(2018)渝0112民初9886号民事判决书,判令***城公司支付给**公司工程款1480000元及利息损失。后,***城公司未自动履行债务,**公司申请执行来院。 又**,2018年12月26日,**公司(甲方)、***城公司(乙方)及**(丙方)签订《代偿协议》,约定,甲乙双方装饰合同纠纷一案经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2018)渝0112民初9886号判决,因乙方未履行该判决书中确定的给付义务,甲方已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现丙方自愿代乙方向甲方偿还该案中65万元债务,并在本协议签订后三个月内向甲方支付65万元债务。三方在该协议尾部签字**。 2018年12月26日,执行法官在执行笔录中的记录,**表示其系被执行人的隐名股东,***股的显名股东是**。**和申请人协商一致,代被执行人偿还65万元债务,并在三个月内付清。同时,**向我院出具了《代为履行承诺书》,承诺其在2019年3月25日前代被执行人向申请人支付本案65万元案款,如未按期履行,则愿意被追加为本案被执行人,并接受法院的强制执行措施。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执行过程中,第三人向执行法院书面承诺自愿代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第三人为被执行人,在承诺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结合本案,第三人**向我院作出书面承诺自愿代被执行人履行(2018)渝0112民初9886号一案中65万元的债务,该意思表示真实有效,符合法律规定,**应在其承诺的范围内对债务人**公司承担责任。故,申请人**公司追加第三人**为被执行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支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三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追加第三人**为本案被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郭 旭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旷 逸 书 记 员 周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