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登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南宁兴典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南宁登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桂0102民初1799号
申请人:南宁兴典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兴宁区三塘兴工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619311785C。
法定代表人:莫汉文,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北京大成(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剑,北京大成(南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南宁登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沙井旱塘路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785226092N。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南宁兴典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南宁登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南宁兴典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冻结或扣押被申请人南宁登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价值299365.93元。申请人南宁兴典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以一份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青秀支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编号:6051103046020190000090)为诉讼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南宁兴典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或扣押被申请人南宁登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99365.93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明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