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桂0107民初668号
原告:刘志文,男,1972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玉林市玉州区。
被告:广西南宁当代丰耘投资管理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滨河路28号中国-东盟企业总部基地三期综合楼南宁广告产业大楼A座1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19829092XH。
法定代表人:***。
被告:南宁登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沙井旱塘路7号12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785226092N。
法定代表人:***。
原告刘志文与被告广西南宁当代丰耘投资管理公司、南宁登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9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行使其诉讼权利的合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志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刘志文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志文负担,余款25元由本院退予原告刘志文。
审判长韦月玲
人民陪审员班日强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唐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