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桂0108执保364号
南宁市富裕达混凝土有限公司、南宁登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人南宁市富裕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南宁登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2日依据本院已生效的(2019)桂0108民初3667号民事裁定书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10月15日经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申请人南宁登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52336.08元(中国建设银行:45001604663050704111_1),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19年10月16日至2020年10月16日止。
申请人申请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时七日前书面向本院提交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的保全的法律后果。
综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执规定,现通知如下:
(2019)桂0108民初3667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内容以保全完毕。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