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桂0108民初3667号
原告:南宁市富裕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良庆区云村路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74797994XT。
法定代表人:班克接,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凤,广东商达(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肖祥,广东商达(南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南宁登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沙井旱塘路7号12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785226092N。
法定代表人:陈志永,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南宁市富裕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南宁登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立案。原告南宁市富裕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宁市富裕达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宁市富裕达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47元,减半收取即1673.5元,财产保全费1282元,合计2955.5元。由原告南宁市富裕达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廖辉燕
人民陪审员 周树立
人民陪审员 银玉乐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法官 助理 苏春倩
书 记 员 蔡海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