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鼎名新型建筑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河南省荣禹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豫1502民初7925号
原告:信阳市鼎名新型建筑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南省信阳市高新区工十四路南段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
被告:河南省荣禹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南省信阳市羊山新区新七大道前程大厦8层。
法定代表人:***。
原告信阳市鼎名新型建筑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省荣禹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信阳市鼎名新型建筑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但原告经本院通知,一直未预交案件受理费。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信阳市鼎名新型建筑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