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园林建设总公司

桂林市和信混凝土有限公司、广西建工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桂民申43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桂林市和信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临桂县。
法定代表人:谢子超,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程璞,广西诚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广西建工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法定代表人:杨俊,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蓝岚,该公司职员。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桂林市园林建设总公司,住所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法定代表人:阳明庆,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阳继宁,广西嘉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君武,男,汉族,1972年3月1日出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邕宁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唐新桂,男,汉族,1961年12月27日出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川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陈满仕,男,汉族,1977年5月28出生,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
以上三被申请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胡彩云,广西剑化犁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桂林市和信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信公司,原桂林市金鼎混凝土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广西建工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四建公司)、桂林市园林建设总公司(以下简称园林公司)、王君武、唐新桂、陈满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桂03民终10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和信公司再审申请称:原审判决以和信公司不能证明《供货单》、《对账单》上签字人员“唐荣”与被申请人的关系,而认定和信公司证据不足属举证责任分配错误,过分苛求和信公司的举证责任。为此,和信公司依法申请再审,请求:1、撤销一审和二审判决;2、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支持和信公司一审的诉讼请求;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和信公司关于各被申请人应连带清偿尚欠货款122.411735万元及违约金的请求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案事实表明,四建公司、园林公司共同承建广西部分工程。合伙人王君武、唐新桂、陈满仕以包工包料形式承包部分装饰装修工程,工程款已结算并全部支付给王君武、唐新桂、陈满仕。工程所用的混凝土商品由和信公司提供,和信公司已收取货款共计230万元。现和信公司以尚欠货款122.411735万元及违约金为由要求各被申请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为此发生争执。
本案中,和信公司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原审法院提交的主要证据为:一是累计方量为12308.5立方的《供货单》1184张;二是金额为341.65535万元的《对账单》7张;三是金额为352.6064万元的《增值税发票》26张。由于和信公司提供的《供货单》、《对账单》是案外人唐荣等24人出具,各被申请人认可唐新桂、王君武、陈满仕、唐国鹏四人签收的《供货单》并确认已支付货款,对包括唐荣在内的其他20个案外人签名的《供货单》、《对账单》不认可。而对20个案外人与各被申请人的关系,是否有各被申请人的授权,能否代表需方,和信公司未进行一涉提供证据予以证实。对于有争议的《供货单》、《对账单》也不符合涉案合同中关于“供应量的结算应以需方签收的发货单作为依据”的约定,无法确认《供货单》、《对账单》是需方签收,也无法确认唐荣等20个案外人签名的《供货单》以及唐荣签名的《对账单》上的混凝土商品是否交付或用于广西项目工地。同时,由于各被申请人对和信公司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均不认可,且涉案合同亦未约定根据《增值税发票》支付货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出卖人仅以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款抵扣资料证明其已履行交付标的物义务,买受人不认可的,出卖人应当提供其他证据证明交付标的物的事实”的规定,和信公司还应当提供其他证据证实交付标的物的事实。此外,由于一审法院已经向和信公司释明,可以申请司法评估来确认其供应到广西项目工地的混凝土商品总量,但和信公司明确表示不申请司法评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定,和信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因此,原审判决根据现有证据,无法确定和信公司所供混凝土的总方量及货款金额,对和信公司要求各被申请人连带清偿尚欠货款122.411735万元及违约金的主张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桂林市和信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周家开
审判员  曾亦桦
审判员  韦志勇

二〇一八年四月四日
书记员  陈安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