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雁执字第245-1号
申请执行人申志兵。
被执行人桂林市园林建设总公司。
被执行人**,男。
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雁民初字第492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桂林市园林建设总公司应给付申请执行人569000元,被执行人**承担连带责任。本院已全部执行回案件款597725元给付申请人,申请人同意执行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4)雁民初字第49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全部义务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黄志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