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园林建设总公司

桂林市永固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桂林市园林建设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桂0304民初4447号
原告桂林市永固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桂林市园林建设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9日立案。原告桂林市永固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桂林市永固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桂林市永固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100元,减半收取5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桂林市永固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龙 韧
书记员 蒋红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