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6)桂0305民初1105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桂林市园林建设总公司诉被告桂林市叠彩区桂林拔萃环球书院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桂林市园林建设总公司于2016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桂林市园林建设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桂林市园林建设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付至本院25元),由原告桂林市园林建设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何玉英
人民陪审员 吴丽琳
人民陪审员 黄晓音
书 记 员 冯贵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