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判决书
(2018)桂0311民初402号
原告桂林市园林建设总公司(简称园林公司)与被告桂林市雁山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简称城投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朱建荣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银小平、人民陪审员孙中雄参加的合议庭,于2018年9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代书记员陈泓羽担任法庭记录。原告桂林市园林建设总公司委托代理人阳继宁、胡明春,被告桂林市雁山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吴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桂林市雁山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向原告桂林市园林建设总公司支付工程价款997683.47元。
案件受理费13776元,由被告桂林市雁山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3776元(收款单位: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20×××16,开户行:桂林农行高新支行)上诉于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后七天内未预交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朱建荣
审 判 员 银小平
人民陪审员 孙中雄
法官 助理 廖 勇
代书 记员 陈泓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