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桂0303执99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6年11月8日出生,住广西灵川县。
被执行人:桂林市园林建设总公司,住所地桂林市普陀路59号。
法定代表人:万永国。
被执行人:***,男,汉族,49岁,住桂林市。
本院在执行***与桂林市园林建设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桂林市园林建设总公司已自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桂03民终196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文华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