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天泰建筑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吉林省天泰建筑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吉01民终355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吉林省天泰建筑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亚泰大街以东司法警官公寓A-1座502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68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
上诉人吉林省天泰建筑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一案,不服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2020)吉0102民初7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吉林省天泰建筑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撤回上诉,被上诉人***亦于同日向本院撤回原审起诉的。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吉林省天泰建筑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及被上诉人***申请撤回原审起诉的行为系当事人对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均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2020)吉0102民初721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被上诉人***撤回原审起诉;
三、准许上诉人吉林省天泰建筑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上诉人***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为5元,由上诉人吉林省天泰建筑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聂莹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高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