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民申1523号
本院于2021年6月28日对再审申请人裘新卓与被申请人吉林省天泰建筑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作出的(2021)吉民申1523号民事裁定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21)吉民申1523号民事裁定书中,第一页第四自然段第三行中的“(2021)吉01民终1548号民事判决”更正为“(2020)吉01民终1548号民事判决”。
审 判 长 张咏林
审 判 员 刘海英
审 判 员 李 丽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张亦弛
书 记 员 陆 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