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市政建设咨询监理有限公司

无锡市市政建设咨询监理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返还原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苏0213民初364号
原告:无锡市市政建设咨询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隐秀路901-1-406。
法定代表人:王国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芸,女,该公司职员。
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住所地无锡市五爱路88号。
负责人:韩勇,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俊,男,该行职员。
原告无锡市市政建设咨询监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政公司)与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以下简称建行无锡分行)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2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市政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毛芸、被告建行无锡分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钱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市政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建行无锡分行返还票据款3万元;诉讼费用由市政公司自行承担。事实与理由:市政公司于2006年1月11日向建行无锡分行申请开具了票号为64XXXX14的银行汇票,收款人为南通市市政工程建设管理处,出票行为建行无锡分行营业部。该汇票在传递过程中丢失,致使收款人南通市市政工程建设管理处未收到该汇票,3万元票据款始终在建行无锡分行处。2007年11月,南通市市政工程建设管理处变更为南通市城市建设工程管理中心。2020年11月,南通市城市建设工程管理中心出具《汇票未收到证明》,证实案涉汇票本来是市政公司交付后用于投标保证金使用,但在传递过程中丢失,故其未收到案涉汇票,汇票款也未入账。由于该汇票原件丢失,市政公司无法直接向建行无锡分行要求返还3万元,故提起本案诉讼。
建行无锡分行承认市政公司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建行无锡分行承认市政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无锡市市政建设咨询监理有限公司返还与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3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无锡市市政建设咨询监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袁晓阳
二〇二二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宋赟琰
本案援引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信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