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永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杭州永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催告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浙0109民催22号
申请人杭州永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立军。
委托代理人***。
申请人杭州永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9年9月3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浙江萧山农村商业银行南阳支行于2019年8月26日签发的编码为40203375/25043728的银行本票(票面金额26000元,申请人杭州永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收款人杭州桥头堡开发管理有限公司)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杭州永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杭州永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