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桂0205执1632号
申请执行人:广西联钢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柳州市胜利路5-1号金沙苑7栋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00588620920C。
法定代表人:季建川。
被执行人:***,男,1972年0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柳州市柳北区。
关于申请执行人广西联钢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桂0205民初238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广西联钢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的名下财产情况登记为:
房产登记情况为:无。
车辆登记情况为:无。
股权登记情况为:无。
银行存款查询情况为:无足额银行存款。
理财产品登记情况为:无。
收益类保险登记情况为:无。
公积金登记情况为:无。
本案申请执行金额为61849元,未执行金额为61849元。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已将被执行人***列入限制消费名单。
被执行人目前无可供执行财产,以上财产调查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广西联钢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亦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本院依职权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广西联钢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仍需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恢复执行时间不受申请执行时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陈 然
审 判 员 刘 胜
审 判 员 陈益州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龙仲方
书 记 员 韦英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