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联钢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

***诉**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01民终203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3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武鸣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77年1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榆县,现住南宁市良庆区。

原审被告:陈家运,男,1971年3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南宁市江南区。

原审被告:广西联钢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广西柳州市胜利路5-1号金沙苑7栋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00588620920C。

法定代表人:季建川,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家运、广西联钢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2020)桂0105民初108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1年2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虽向一审法院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期限内向本院缴纳上诉费,亦未向本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凤桃

审 判 员  冯彦波

审 判 员  蒋鸣霄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覃泓备

书记员 蓝方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