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1291执585号之一
一、执行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江苏江工电气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
法定代表人:王春红。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忠丽,江苏秦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宇,江苏秦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江苏中润诚德油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
法定代表人:殷向华。
二、执行依据及执行债权情况
(一)执行依据:(2019)苏1291民初2701号民事调解书。
(二)申请执行债权情况:工程款100000元、违约金30000元。
三、执行经过、执行措施和强制措施
(一)执行经过:1.立案执行时间:2020年6月10日;2.执行通知等文书送达时间:2020年6月30日。
(二)执行措施:1.分别于2020年6月10日、9月21日开展“总对总”网上查控;2.于2020年6月10日开展“点对点”网上查控;3.通过法综系统检索被执行人的关联案件。
(三)强制措施:1.限制高消费;2.纳入失信人员名单。
(四)执行悬赏:申请执行人经释明,未申请执行悬赏。
四、查明财产情况
本院分别于2020年6月12日、6月17日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冻结期限1年;本院在保全阶段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泰州市医药××新区××路××幢的不动产,查封期限3年,自2019年12月6日至2022年12月5日,该不动产由本院在(2020)苏1291执恢245号案件中进行处置;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五、债权实现情况
截至作出本裁定之日,本案未有案款执行到位。
六、对申请执行人关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必要事项的告知
终本约谈时间及方式:2020年12月3日向申请执行人邮寄执行情况告知书。
七、终本理由
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苏1291民初270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且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五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审判长 李剑峰
审判员 沈 凯
审判员 杨鑫森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李德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