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江工电气制造有限公司

江苏江工电气制造有限公司与江苏中润诚德油墨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1291执585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江工电气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
法定代表人:王春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忠丽,江苏秦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宇,江苏秦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江苏中润诚德油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滨一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殷向华,该公司执行董事长兼总经理。
关于江苏江工电气制造有限公司与江苏中润诚德油墨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作出的(2019)苏1291民初270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江苏中润诚德油墨科技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江苏中润诚德油墨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33075.5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剑峰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田金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