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江工电气制造有限公司

江苏江工电气制造有限公司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苏1204执384号
原告:江苏江工电气制造有限公司,原名泰州江工电器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466083537X3,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
法定代表人:王春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宇,江苏睿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梅,江苏睿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5年9月10日生,汉族,住宿迁市经济开发区。
申请执行人江苏江工电气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作出(2017)苏1204民初166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苏江工电气制造有限公司报酬510000元及利息损失。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江苏江工电气制造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1月16日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8年1月16日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分别于2018年1月19日、同年5月2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车辆等财产信息。另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泰州市姜堰区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信息。
3、2018年2月7日,本院至被执行人住所地宿迁市调查,经宿迁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协助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在当地有房产信息。
4、2018年1月29日,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实施信用惩戒,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5、2018年5月3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8年5月12日在执行谈话时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苏1204民初166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高 峰
代理审判员  范春忠
代理审判员  俞 春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丁墨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