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苏1204执2382号
申请执行人:*苏*工电气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466083537X3,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现代科技产业园富源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泰州市姜堰区正泰电器销售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4718516399R,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罗塘街道亚方花园2号楼102-103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两申请执行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苏蓝天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9179457331X5,住所地宿迁经济开发区姑苏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董海洋。
被执行人:宿迁宿电电器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02791988421U,住所地宿迁市华泰御花园西门11幢W21-22号。
法定代表人:董海洋。
本院在执行*苏*工电气制造有限公司、泰州市姜堰区正泰电器销售有限公司与*苏蓝天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宿迁宿电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18年7月28日向本院出具申请书,请求撤回本案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本院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苏1204民初166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高峰
二〇一八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