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江工电气制造有限公司

江苏江工电气制造有限公司与宿迁宿电电器有限公司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苏1204执2383号
原告:*苏*工电气制造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宿迁宿电电器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苏*工电气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宿迁宿电电器有限公司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30日作出(2017)苏1204民初166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宿迁宿电电器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苏*工电气制造有限公司支付价款1250000元。因被执行人宿迁宿电电器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苏*工电气制造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0月12日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7年10月12日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分别于2017年10月19日、2018年3月12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宿迁宿电电器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宿迁宿电电器有限公司名下有银行存款、车辆等财产信息。另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泰州市姜堰区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宿迁宿电电器有限公司名下有房产信息。
3、2018年2月7日,本院至被执行人住所地宿迁市,经宿迁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协助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宿迁宿电电器有限公司在当地有房产信息。
4、2018年5月4日,本院将被执行人宿迁宿电电器有限公司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实施信用惩戒,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5、2018年5月12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宿迁宿电电器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宿迁宿电电器有限公司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8年5月12日在执行谈话时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苏1204民初166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高峰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俞春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