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江工电气制造有限公司

江苏江工电气制造有限公司(原泰州江工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苏1204执2045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江工电气制造有限公司(原泰州江工电器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泰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71年4月21日生,汉族,住泰州市海陵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苏江工电气制造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11月24日作出(2017)苏1204民初45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该判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江苏江工电气制造有限公司货款810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000元,由江苏江工电气制造有限公司负担146元,***负担11854元(江苏江工电气制造有限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应由***负担部分由***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江苏江工电气制造有限公司支付)。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本院生效判决,申请人于2018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8年7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制消费令、报告财产令。经催促,2018年11月6日,双方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双方约定:以821854元结清所有债务,江苏江工电气制造有限公司同意***分别于2018年12月31日前给付160000元;2019年12月31日给付160000元;2020年12月31日给付250000元;2021年6月30日前给付251854元;以此结清双方债务。***如有一期不按上述约定履行,江苏江工电气制造有限公司则在***违约之日次日起,按照(2017)苏1204民初455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扣除已履行部分),同时***应向江苏江工电气制造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100000元。
上述事实,有相关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和解协议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因和解协议需长期履行,本案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苏1204执2045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及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如被执行人未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高峰
助理审判员俞春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全小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