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中兴国防工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陕西中兴国防工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陕西某某置业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112财保780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陕西**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经开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申请人:陕西中兴国防工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经开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陕西中兴国防工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陕西**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5日作出(2020)陕0112财保492号民事裁定,冻结陕西**置业有限公司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账号为 中的存款214368.5元。现陕西**置业有限公司以其按生效判决履行完毕为由,于2021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陕西**置业有限公司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 账号为 中的存款214368.5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魏  钰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法 官 助 理    ***                         书  记  员    *** 9161000067150646791610000732660784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