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112财保780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陕西**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经开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申请人:陕西中兴国防工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经开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陕西中兴国防工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陕西**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5日作出(2020)陕0112财保492号民事裁定,冻结陕西**置业有限公司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账号为 中的存款214368.5元。现陕西**置业有限公司以其按生效判决履行完毕为由,于2021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陕西**置业有限公司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 账号为 中的存款214368.5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魏 钰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法 官 助 理 ***
书 记 员 ***
91610000671506467916100007326607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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