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102执保16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陕西中兴国防工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西安百益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公园北路220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4638。
法定代表人:**年,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陕西中兴国防工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西安百益实业有限公司申请仲裁程序中的保全一案,依申请人陕西中兴国防工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诉前保全申请,我院以 (2020)陕0102执保1004号案件于2020年11月12日冻结被申请人西安百益实业有限公司XX银行XXXX支行(账号:XXXXXXXXXXXXXX7666)存款共计人民币850000元。现申请人陕西中兴国防工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并作出(2021)陕0102财保13号民事裁定书,解除对被申请人西安百益实业有限公司XX银行XXXX支行(账号:XXXXXXXXXXXXXX7666)存款共计人民币850000元冻结的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西安百益实业有限公司XX银行XXXX支行(账号:XXXXXXXXXXXXXX7666)存款共计人民币850000元冻结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沈 颖
二0二一年一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