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莱利斯机械设计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自贡轴承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自贡起重输送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川0302执异80号
异议人(申请执行人):四川自贡轴承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
法定代表人:王典明。
被执行人:四川自贡起重输送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高新。
第三人:贵州莱利斯机械设计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川自贡轴承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自贡起重输送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本院(2018)川0302执290号】一案中,异议人(申请执行人)四川自贡轴承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追加第三人贵州莱利斯机械设计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履行支付异议人(申请执行人)四川自贡轴承有限公司253000.00元的义务。2018年11月20日,异议人(申请执行人)四川自贡轴承有限公司向本院递交了撤回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异议人四川自贡轴承有限公司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余运河
审判员  李辛玉
审判员  郭礼平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詹曦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