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海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省海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省途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路桥华祥国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皖0122民初2583-1号
原告(反诉被告):安徽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镜湖区伟星时代金融中心1309室。
法定代表人:王亚骏,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强峰,安徽青弋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乐传民,安徽青弋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安徽省途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滨湖区玉龙路与万泉河路交口湖南大厦1-2105室。
法定代表人:张静,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姜华,上海锦天城(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中山西路1号汇鸿精英国际大厦517室。
法定代表人:姚广成,董事长。
被告3:肥东县交通运输局,住所地安徽省肥东县店埠镇东庵街1号。
法定代表人:徐斌,局长
委托代理人:赵平选,安徽威名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安徽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安徽省途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国际工程有限公司、被告肥东县交通运输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安徽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安徽省途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也于同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安徽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安徽省途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反诉申请,均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安徽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二、准许安徽省途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案件本诉受理费19010元,减半收取950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4505元,由安徽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反诉受理费11162元,减半收取5581元,由安徽省途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许长忠
代理审判员  汪 云
人民陪审员  宋 虎
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