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海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溧阳市鹏惟机械设备租赁服务部与安徽省海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城建道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207民初3159号之一
原告:溧阳市鹏惟机械设备租赁服务部,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昆仑街道大山下村8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481MA1NKX4W。
经营者:周晓东。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腊梅,江苏常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全,江苏常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伟星时代金融中心13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0852017672。
法定代表人:王亚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元,安徽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城建道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1107974U。
法定代表人:姚自然,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宗宝,安徽剑弋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溧阳市鹏惟机械设备租赁服务部诉被告安徽省海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城建道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因案情复杂,双方争议较大,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张立新
二〇一九年八月六日
法官助理陈尚雯
书记员承燕华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