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222财保17号
申请人:建华建材科技(安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铭,男,1994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郊区。系该公司法务。
被申请人:安徽省海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受理建华建材科技(安徽)有限公司诉安徽省海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建华建材(安徽)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安徽省海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在159万元范围内予以查封保全。建华建材科技(安徽)有限公司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建华建材科技(安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安徽省海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在159万元范围内予以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