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1103民初4616号
原告:***,女,1963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来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月,滁州市南谯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
被告:安徽筑恒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丰乐南路28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2MA2N0WDU7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安徽筑恒建设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801元,减半收取400.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成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