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宜达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宜达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成都恒顺企业服务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民辖终131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宜达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金堂县赵镇金沙街273号。
法定代表人:李清友,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成都恒顺企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新津县五津镇兴园3路5号3栋9层17号。
法定代表人:冯兴玲,总经理。
案件由来:上诉人四川宜达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成都恒顺企业服务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2019)川0121民初407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事由: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本案原告主张给付货币,其住所地应为合同履行地,本案应由原告住所地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审理。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请求撤销原审法院裁定,并将本案移送至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审理。
裁定理由:本案系委托合同纠纷,依据法律规定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因原审被告住所地位于四川省金堂县赵镇金沙街273号,该地址位于四川省金堂县辖区内,因此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
裁定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告知事项: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 斌
审判员 骆廷伟
审判员 郑 慧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廖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