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宜达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成都瑞欣路面技术有限公司、四川宜达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01民辖终85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宜达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堂县赵镇金沙街273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成都瑞欣路面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新都镇外南街267号附8号11栋6层。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万寿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件由来:四川宜达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2018)川0121民初1607号民事裁定,提起上诉。 上诉事由:双方当事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被上诉人诉讼请求为支付货币,其作为接收货币方,其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裁定理由: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厂区道路沥青砼路面分包施工合同》约定,发生争议协商不成,由工程所在地劳动仲裁机构调解与仲裁。因劳动仲裁机构并非商事仲裁机构,本案系商事纠纷,故当事人约定由劳动仲裁机构调解与仲裁无效。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工程所在地位于四川省金堂县淮口镇,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二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 裁定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告知事项: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