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01民辖终85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宜达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堂县赵镇金沙街273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成都瑞欣路面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新都镇外南街267号附8号11栋6层。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万寿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件由来:四川宜达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2018)川0121民初1607号民事裁定,提起上诉。
上诉事由:双方当事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被上诉人诉讼请求为支付货币,其作为接收货币方,其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裁定理由: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厂区道路沥青砼路面分包施工合同》约定,发生争议协商不成,由工程所在地劳动仲裁机构调解与仲裁。因劳动仲裁机构并非商事仲裁机构,本案系商事纠纷,故当事人约定由劳动仲裁机构调解与仲裁无效。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工程所在地位于四川省金堂县淮口镇,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二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
裁定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告知事项: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