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宏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宏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粤1972执277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东宏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企石镇上捷黄金积工业区黄金大道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9007962242791。
法定代表人:莫国宁。
委托代理人:宋丽娜,广东国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付斌,广东国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68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广东宏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1972民初524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损失等共计829394.04元。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8年3月14日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8年3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令其履行义务,被执行人***于2018年3月22日向本院提交报告财产令申报财产,但逾期未履行本案付款义务。另,本院经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查控系统和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向银行、工商、国土、房管等部门调查,经本院核实被执行人***报告财产情况及本院查询情况,发现并查封以下财产:一、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粤S×××××号牌小汽车,并予以扣押;二、轮候冻结了被执行人***于中国银行虎门支行68×××62账户;三、冻结了被执行人***于东莞市华创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长安分公司的应收租金,约为每月43000元。上述轮候查封财产均为本院(2018)粤1972民初971号案件首封,经与该案申请人张奕銮协调,其不同意本案先行处置;上述被执行人***应收租金待累计到一定数额本院再予以扣划。另,本院亦委托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法院调查其财产情况,其回复亦无财产可供执行。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本案付款义务,本院已依法作出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并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公开曝光,并请求公安机关协助,临时查控被执行人***。
本院已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现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债权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但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亦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以及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的财产线索时,再次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被执行人财产可供执行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凤琴
审判员  江建华
审判员  许 腾
二〇一八年九月××日
书记员  李雄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