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粤0113民初767号
原告:东莞市宏钢钢铁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242791。
法定代表人:莫**,职务总监。
委托代理人:张**,广东鹏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广东鹏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科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法定代表人:庄**,职务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莞市宏钢钢铁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科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东莞市宏钢钢铁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被告深圳市科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东莞市宏钢钢铁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莞市宏钢钢铁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945元,由原告东莞市宏钢钢铁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李**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