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306执2185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显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
被执行人东莞市金水森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厚街镇厚街村。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显丰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东莞市金水森家具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粤0306民初172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东莞市金水森家具有限公司应履行支付人民币310174.94元及利息、受理费人民币3116元、保全费人民币2163.93元的义务,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制定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情况,并发出《限制消费令》。同时,本院通过深圳法院鹰眼执行综合应用平台、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股票、工商股权、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支付宝账户余额等财产进行了查控。对于已发现的财产经强制执行后已执行到位人民币1006.26元用于支付(2020)粤0306执21854号案件受理费。除上述已执行到位的财产外,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已将上述查证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目前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可以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持本裁定书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锐钊
审判员 刘晓丹
审判员 胡 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赖燕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