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益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湖南**贸易有限公司诉湖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723民初1046号
原告:湖南**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澧县澧阳街道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胡忠杰,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道湘,澧县澧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湖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澧县澧澹街道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陈卫华,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汉族,1973年1月6日出生,住湖南省澧县。
原告湖南**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立案。原告湖南**贸易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湖南**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湖南**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233元,减半收取2617元,由湖南**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罗 先 秒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彭  军
书 记 员 任贻秋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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