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723执保20号
申请人:湖南益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澧县澧浦街道办事处上福居委会5组。
法定代表人:陈卫华,总经理。
被申请人:澧县北大汽车配件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澧县澧西街道办事处关心居委会澧州大道1529号。
申请人湖南益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澧县北大汽车配件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湖南益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澧县北大汽车配件有限责任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70万元。担保人李春秋自愿以其所有的位于湖南省澧县澧阳街道桃花滩社区居委会401室(2019)澧县不动产权第0××7号商铺为湖南益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供财产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南益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陈亚东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70万元;
二、查封李春秋所有的位于湖南省澧县澧阳街道桃花滩社区居委会401室(2019)澧县不动产权第0××7号商铺。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员 邹永新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八日
法官 助理 成水友
代理书记员 陈 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