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1228民初587号
原告:怀化三铭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怀化市芷江县公坪镇桐树溪村。
法定代表人:刘鑫,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卿,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湖南益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芷江分公司,住所地怀化市芷江侗族自治县芷江镇社塘坪村(书香苑小区201商铺)。
负责人:任险峰。
被告:湖南益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澧县澧澹街道办事处上福居委会五组(湖南远东人防设备有限公司院内)。
法定代表人:陈卫华。
原告怀化三铭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益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芷江分公司、湖南益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7日立案。原告怀化三铭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怀化三铭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怀化三铭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650元,减半收取计7325元,由怀化三铭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杨海军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刘 艳
书 记 员 黄 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