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723民初3137号
原告:澧县北大汽车配件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澧县澧西街道办事处关心居委会澧州路1529号
法定代表人:刘清明,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耀华,湖南城头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益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澧县澧澹街道办事处上福居委会五组(湖南远东人防设备有限公司院内)。
法定代表人:陈卫华,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立强,湖南中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孟繁,男,1973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澧县。
原告澧县北大汽车配件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澧县北大汽配公司)与被告湖南益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孟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8日立案。原告澧县北大汽配公司于2021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澧县北大汽配公司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澧县北大汽车配件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计4900元,由澧县北大汽车配件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周清平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郭茎松
书 记 员 郭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