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益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澧县北大汽车配件有限责任公司、湖南益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723民初3137号
原告:澧县北大汽车配件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澧县澧西街道办事处关心居委会澧州路1529号
法定代表人:刘清明,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耀华,湖南城头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益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澧县澧澹街道办事处上福居委会五组(湖南远东人防设备有限公司院内)。
法定代表人:陈卫华,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立强,湖南中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孟繁,男,1973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澧县。
原告澧县北大汽车配件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澧县北大汽配公司)与被告湖南益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孟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8日立案。原告澧县北大汽配公司于2021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澧县北大汽配公司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澧县北大汽车配件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计4900元,由澧县北大汽车配件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周清平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郭茎松
书 记 员 郭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