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益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湖某某鸿商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芷江分公司、湖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某某、某某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1228财保12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湖***鸿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星。

被申请人:湖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芷江分公司。

被申请人:湖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男。

被申请人:陈克新,男。

申请人湖***鸿商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芷江分公司、湖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4日依法裁定对被申请人湖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芷江分公司、湖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陈克新的银行存款300万元予以冻结。现申请人以与被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申请解除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湖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芷江分公司、湖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陈克新的银行存款300万元的冻结。。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湖***鸿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胡国平

二〇二〇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李鸣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