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1228财保12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湖***鸿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星。
被申请人:湖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芷江分公司。
被申请人:湖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男。
被申请人:陈克新,男。
申请人湖***鸿商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芷江分公司、湖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4日依法裁定对被申请人湖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芷江分公司、湖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陈克新的银行存款300万元予以冻结。现申请人以与被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申请解除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湖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芷江分公司、湖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陈克新的银行存款300万元的冻结。。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湖***鸿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胡国平
二〇二〇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李鸣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