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田荣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公司解散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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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11民终107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0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青田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81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青田县。
两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毛华军,浙江五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青田荣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21MA2A1RKF90,住所地浙江省青田县油竹街道官塘小区4幢6、7、8号201室。
法定代表人:林荣斌。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巍,浙江博翔(青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林荣斌,男,1967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青田县。
原审第三人:吴陈浩,男,1989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原审第三人:郑鑫伟,男,1998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青田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青田荣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林荣斌、吴陈浩、郑鑫伟公司解散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田县人民法院(2021)浙1121民初129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1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梅剑文
审判员陈俊明
审判员苏伟清
二○二一年十月九日
代书记员邹剑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