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1324民初666-1号
申请人:合肥健祥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下塘镇阜南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1MA2N86L64G。
法定代表人:童有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席俊义,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舒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舒城县城关镇经济开发区古城北路与公麟路交口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23728506872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合肥健祥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安徽舒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1月21日作出(2020)皖1324民初666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安徽舒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4650000元银行存款予以冻结。合肥健祥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合肥健祥道路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安徽舒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平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