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健祥道路工程有限公司

合肥健祥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舒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1324民初666-2号
原告:合肥健祥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下塘镇阜南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1MA2N86L64G。
法定代表人:童有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席俊义,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舒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舒城县城关镇经济开发区古城北路与公麟路交口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23728506872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合肥健祥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舒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双方达成和解,原告合肥健祥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合肥健祥道路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合肥健祥道路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848元,由合肥健祥道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平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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