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嘉原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辽宁嘉原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秦皇岛隆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冀0684民初3119号
申请人:辽宁嘉原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绥中县高岭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宋玉鹏。
被申请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海港区万和郡小区共建1号楼104室。
法定代表人:裴俊。
原告辽宁嘉原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辽宁嘉原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在价值272579元以内予以冻结。申请人辽宁嘉原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以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单(保险单号ASHJVFHZ0118Q000022N)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支行(账户61×××38)的存款272579元,期限为2019年8月7日。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袁军鹏
二〇一八年××月××日
书记员  马小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