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辽0214执2258号
申请执行人:丑**,男性,1951年1月25日出生,住普兰店区。
被执行人:***,男性,1963年12月31日出生,住普兰店区。
被执行人:辽宁嘉原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辽宁绥中县高岭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宋玉鹏,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丑**与***、辽宁嘉原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辽0214民初89号,判令被执行人向申请人给付欠款93911.82,现该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没有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申请执行人丑**于2019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此案并予以立案。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2019年7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送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限被执行人3日内向本院做出财产申报。被执行人在本院规定时间内未予申报。本院于2019年7月19日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网络查询,并于2019年7月29日对被执行人财产启动传统查询。经查,查封被执行人辽宁嘉原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宝马牌轿车一辆,车牌号为辽P×××××,查封期限为两年(自2019年8月19日至2021年8月18日)。除以上财产外,暂无银行存款、房产、有价证券、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9年11月4日约谈申请人,申请人对以上信息表示认可,且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于2019年10月5日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申请人不申请对被执行人采取其他强制措施。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丑**未在本院约定期限内提供被执行可供执行线索,导致本案无法继续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张晓军
执行员 徐德奎
执行员 陈 锋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 张琳玓
法律引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