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开商初字第0280号
原告江苏农垦南通电力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开发区南通农场江海路。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亚太长城(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市超凡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开发区南通农场江海镇。
法定代表人龚美,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农垦南通电力公司与被告南通市超凡纺织有限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农垦南通电力公司于2013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农垦南通电力公司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农垦南通电力公司撤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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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