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川0113执1692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
法定代表人:万某。
被执行人:成都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白江区。
法定代表人:***。
关于四川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与成都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川0113民初102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23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暂计4849186元。
在执行中,本院扣划被执行人成都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名下在成都银行青白江支行账户1001********_C300某存款4900078元(含执行费50892元)后,案外人成都市青白江区房产保障服务中心主张该款系其监管资金,并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故该款待执行异议处理结束后,再作支付。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2023)川0113民初102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