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川0106民初456号
原告:保定某某广告制作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定兴县。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开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
法定代表人:万某某。
原告保定某某广告制作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某某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4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保定某某广告制作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保定某某广告制作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保定某某广告制作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涂莎